交通肇事罪刑法
交通肇事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划定: 违背交通运输治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特征:
(一)客体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二)客观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交通运输治理法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要有违背交通运输治理法规的行为;
2,行为必需造成严峻的后果,即交通肇事行为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
3,违背法规的行为与肇事结果之间应当有因果关系。
(三)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春秋,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天然人都可以构本钱罪。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划定,交通肇事罪量刑尺度为: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平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峻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